
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对持砍刀伤害被害人祝春宇的被告人陈睿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睿辉表示服判,不上诉。
2000年4月25日,被告人陈睿辉因故意伤害罪被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2月1日因诈骗罪被新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被告人陈睿辉回到社会上,不去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整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2011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睿辉因接到一个朋友打电话说“祝春宇在蒙古烤羊腿烧烤店门口埋汰你呢。”于是,被告人陈睿辉就给被害人祝春宇打电话问祝春宇:”你在那里说我啥坏话呢?”被害人祝春宇说:“没说你啥。”被告人陈睿辉挂断电话后就乘坐其朋友张大军的车到新林镇“蒙古烤羊腿”烧烤店门前。下车时,被告人陈睿辉从后车座下面拿出一把砍刀。被告人陈睿辉见到被害人祝春宇后质问祝春宇“你说啥坏话埋汰我呢?被害人祝春宇予以否认,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陈睿辉用砍刀砍祝春宇手腕子一刀后,向前跑时发现被害人祝春宇正在后面追自己,被告人陈睿辉回头又向被害人祝春宇的右颈部砍了一刀后逃离现场。经新林区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祝春宇右颈部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睿辉与被害人祝春宇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睿辉除给付被害人祝春宇医疗费用外,对祝春宇进行一次性补偿1.6万元。
被告人陈睿辉无视国家法律,其曾因伤害罪、诈骗被判处刑罚,可其不思悔改,再次犯罪,构成累犯。新林区人民院依法从重对被告人陈睿辉作出了上述罪刑相适应的处罚。等待他的又将是一年的铁窗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