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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线上召开 促案件快审快结

发布时间:2021-11-01 15:43:20


   10月27日新林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到塔河县看守所公开审理被告人尹某某放火一案。此案件系需要召开审委会方可宣判的案件,为了节约审判资源,快审快结案件,在当天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对本案进行了合议,并在看守所会议室通过腾讯会议方式,与新林法院院内其他审委会委员在线上召开审判委员会,案件承办法官向法院审委会汇报案情,审委会成员进行了讨论。会后,案件合议庭立即对本案第二次开庭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1年5、6月的一天,消防救援大队的队员贺某某制止尹某某在防火期期间在野外吸烟的行为时,踢尹某某一脚,尹某某怀恨在心想要报复贺某某,想给贺某某制造麻烦。后想到要放火,让贺某某去救火挨累。

      

   2021年6月28日晚上11点左右,被告人尹某某拿着打火机从家里出来,走到新林区消防救援大队南侧被害人家无人居住的平房,尹某某进入院里北边的一个小木板房的西面屋子里,尹某某用打火机将屋内的塑料条点燃,之后尹某某看木板墙着火了就回家了。当晚23时53分,新林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出动前往火场扑救,起火仓房火灾过火面积为1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为500元,无人员伤亡。


   新林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为了泄愤报复,在林区防火期内,用打火机点着塑料条的方法将被害人家闲置的木质仓房点燃,造成火灾过火面积为1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为500元,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尹某某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因新林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对火场进行扑救,致使财物损失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尹某某的父亲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尹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新林法院通过线上召开审委会的形式,将需要二次到塔河开庭宣判的案件,一次性办理完成,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能,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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