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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伤害他人致死 逃亡十七年后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2 09:46:55


近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在新林区影响较大的,1995年持枪伤害被害人张贵山并致其死亡的被告人焦健、谷德智、王春来、李哲、马加民、张明明等六人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焦健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谷徳智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马加民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哲有期徒刑三年(与贩卖毒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春来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明明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宣判后,六名被告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19951221日晚9 时左右,被告人谷徳智与被害人张贵山因在新林林业局大乌苏林场发运木材的事情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谷德智所开的吉普车车篷被人割坏,其怀疑是被害人张贵山所为。为了教训被害人张贵山,被告人谷徳智与焦健到宋德兴家取了一支单筒猎枪,又纠集被告人张明明、马加民、王春来、李哲、闫占全。被告人焦健、王春来持猎枪,被告人张明明、闫占全持砍刀,被告人马加民、李哲分别持砍刀和锯与被告人谷德智乘两辆车来到被害人张贵山家。被告人焦健等人先把张贵山家大门踹开,被告人焦健率先进入室内,将刚从沙发上站起来的被害人张贵山踹倒,被告人张明明、马加民、李哲、闫占全随后进入一同对张贵山拳打脚踢,被告人王春来持猎枪进入室内、被告人谷德智跟随其后。当被害人张贵山的妻子李庆娟见其丈夫被打在里屋炕上喊人求救时,被告人李哲和马加民用锯和砍刀指着李庆娟不让其呼喊。随后被告人焦健、谷德智等七人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被告人焦健用单筒猎枪朝被害人张贵山左腿开了一枪。经新林区公安局法医鉴定,张贵山系被散弹类物体击破股动、静脉急性大失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焦健逃逸,被告人谷德智、李哲、张明明、王春来、闫占全、马加民分别向新林区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1996110日新林区公安局对六人取保候审。19981225日因主犯焦健在逃,被告人谷德智、李哲、张明明、王春来、闫占全、马加民的取保候审超期,新林区公安局撤销对六人的取保候审。2011111日,被告人焦健在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苑中路五和商场楼下大辉栗子商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112日,被告人马加民、王春来、张明明被公安机关在自家中抓获。20111125日,被告人谷徳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谷徳智纠集被告人焦健、马加民、张明明、闫占全、王春来、李哲等人,持械对被害人张贵山进行殴打,被告人焦健向其腿部开枪,造成被害人张贵山死亡的后果,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焦健枪击是造成被害人张贵山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负主要责任,系主犯。被告人谷徳智虽未直接殴打被害人,但其组织整个犯罪过程,应对全部犯罪行为负责,系主犯。被告人马加民、王春来、李哲、张明明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谷徳智、马加民、王春来、张明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本案六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张贵山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张贵山死亡后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的亲属对六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焦健、谷德智、王春来、李哲、马加民、张明明等六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案发距今虽然已经过去十七年,主犯焦健在逃十七年,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焦健、谷德智、王春来、李哲、马加民、张明明等六人持枪伤害他人的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处。

文章出处:新林区人民法院《法苑》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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