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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明理 以德化怨

三机关联调联结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2-05-25 15:10:39


    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依据标准化量刑对故意伤害被害人曹某的被告人刘某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刘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参军入伍,服役两年后被分配在新林林业局森林管护大队工作。2011年8月14日晚18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的战友现役军人赵某从部队休假,回新林后找到战友李某、刘某、韩某及被告人刘某等人一起在饭店吃饭。酒后,被告人刘某和赵某等战友到新林镇一道街“金色年华歌厅”唱歌。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从歌出来上厕所时,遇见郝某和被害人曹某,被害人曹某与被告人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欲发生厮打时被郝某拉开。郝某拽被告人刘某到马路对面的两楼中间的路上,劝被告人刘某别打仗,刘某不听制止。后刘某、韩某、何某等人向郝某扑来,将郝某打倒在北侧楼脚处后又用脚踢他。此时,被害人曹某冲过来与被告人刘某发生厮打,李某和赵某赶来与被告人刘某一起打曹某,曹某被打倒在地上。经新林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曹某头部及后背部损伤为轻伤;郝某所受的伤为轻微伤。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被害人曹某向被告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刘某赔偿其受伤后的医疗费、误工费、车费等共计4万余元。新林区人民法院在审查本案时,经阅卷得知,被告人刘某系单亲家庭,其母亲去世的早,父亲系新林林场下岗人员,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无力承担4万余元的赔偿费用。新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移送起诉的虽然只有被告人刘某一人,但其他参与伤害被害人曹某及郝某等人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本案涉案人员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如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处理不好,不但使被害人曹某的经济遭受损失,也会影响对被告人刘某的量刑,同时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将导致新的信访案件发生。为更好地化解矛盾,强化案件质效管理,打造精品案件,新林区人民法院决定将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诉前调解。新林区人民法院与新林区人民检察院、新林区公安局取得联系,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密切配合共同参与本案的民事调解。新林区法、检、公三机关强化调解观念,强化办案意识,共同努力通过全员调解、让涉案人员的亲属参与等方式,最终使被害人曹某与被告人刘某及其战友李某、赵某达成赔偿协赔议;被害人郝某与刘某、韩某、何某达成赔偿协赔议。其中,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曹某1.5万元;赵某赔偿被害人曹某1.4万元;李某赔偿被害人曹铁成1.3万元。刘某、韩某、何某三人共赔偿被害人郝某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5万元。新林区法、检、公三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努力,使被害人曹某、郝某被伤害后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有效的赔偿。对被告人刘某能够赔偿被害人曹某经济损失的行为,法院在对被告人刘某量刑时,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的赔偿款现均已给付完毕,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诉调对接的“无缝化”。

文章出处:新林区人民法院《法苑》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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