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5日新林区人民法院通过腾讯会议APP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由新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纪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因为疫情防控的要求,塔河县看守所的审判庭无法使用,但该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限短,新林区人民法院决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利用好腾讯会议平台,提升审判质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4日上午,张某某联系被告人纪某某购买冰毒,纪某某将0.2克冰毒包装好放进一个空烟盒内后,联系张某某到塔河县“便宜坊烧烤涮”取冰毒。张某某让塔河县出租车司机陈某某到达“便宜坊烧烤涮”后,纪某某将装有冰毒的烟盒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把烟盒送到张某某处,张某某通过微信给纪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0元,张某某在自己的住处吸食了冰毒。当日下午,张某某又联系纪某某购买冰毒,双方约定在塔河县“便宜坊烧烤涮”交易冰毒。张某某打车到“便宜坊烧烤涮”后,纪某某将0.1克冰毒(用卫生纸包着)给了张某某,张某某用微信给纪某某转账人民币300.00元,后张某某在自己的住处吸食了冰毒。纪某某两次共计贩卖给张某某冰毒0.3克,从中获取钱款人民币80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新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00元;
二、被告人纪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纪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次案件依法打击了毒品犯罪,有力的震慑了犯罪分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