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调解执行了一件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加格达奇区董某与李某合伙纠纷民事案件,该案件曾存在暴力抗法、上访等难度,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采取“四查”与调解相结合的灵活机动执行方法,化干戈为玉帛,经和解执行,促进了社会和谐,保障了社会稳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案原是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的一件普通民事纠纷案件,董某与李某于2009年5月合伙开办义齿烤瓷牙加工厂,双方均有一部分投资,合伙期间李某借董某34000.00元。后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董某诉至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进行清算。加格达奇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给付董某借款34000.00元、投资分担款2703.00元及部分设备。
2010年1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前往李某家执行,李某的侄子等俩人对执行人员进行围攻,将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员王某打伤。围攻人员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依法拘留。李某称法院工作人员也将其打伤,曾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多次到地委政法委上访,并扬言到省、进京上访,此案一度进入无法执行的白热化程度。2011年12月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申请人董某以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为由的提级执行申请,将此案指定给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新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院党组十分重视,大兴安岭地区暴力抗法执行的事件为数不多,院党组经过多次研究分析案情,考虑此案有一定的难度,责成执行局长王殿鹏亲自带队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深入加格达奇区开展“四查”工作,在“四查”无果的情况下,为了使本案圆满执行,防止不必要的执行暴力事件发生,执行局干警首先做申请人董某的思想工作,董某自愿放弃牙材、隐形机、沙发等设备。又从换位思考等不同角度做被执行人李某的思想工作,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抗拒执行的错误,并同意从2012年5月每月分期给付董某欠款,董某也欣然接受双方达成的给付执行款协议。
一件原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剑拔弩张、曾对执行人员暴力抗法并意欲上访的执行案件,在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王启胜院长和新林区人民法院刘军院长密切关注下,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经过耐心努力工作,以和解执行实现案件的圆满结局,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