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区人民法院每年审理民事案件比例高达90%,民事纠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判决下了,案子结了,但一些案件案结事未了,没有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很容易引发申诉、上访,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新林区人民法院在力求维护社会和谐上下功夫,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注重调解结案,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坚持调解优先,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为其权衡利弊,分析得失,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李某诉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就是注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成功的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实例。程某于2011年向李某借款15000.00元用于买车,并给李某出具了借条一张,事隔半年后,李某听说程某欲卖车,并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程某要钱,程某称现无力给付,李某便将程某的一辆捷达车夺下开走,程某在等法院开庭的同时到派出所状告了李某抢车的行为,使得矛盾进一步激化。案件开庭后法官对双方的借贷关系进行了解,查明了原告提供的借据事实存在。了解到原、被告俩人原来是朋友,法官对二人耐心做了劝导和调解,原告承认了自已抢被告的车有错,被告程某也认为自已没及时还钱,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并对原告抢车的行为给予谅解,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使一起民事纠纷得以解决,也相应的减少了社会矛盾。
立足执法办案,实现案结事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调为先,和为贵”,这种办案方式,彰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