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可行性、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院党组研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党组书记临时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第二条 党组的工作原则
1、党组在进行工作时,必须依据党章中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组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议。
2、各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的具体工作,必须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即要认真负责,又不能把自己分管的工作摆在不适当的位置。要注意调动党组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团结一心,共同把党组的工作做好。
第三条 党组的议事范围
1、本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党组的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
2、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全年预、决算等重大财务事项;
3、全院的政治、业务理论的学习,干警的思想政治工 作、队伍建设;
.4、涉及本院全局的管理制度;
5、干警的培养、考核、选拔、配置、任免、奖惩、退职、退 休、离休以及党员的纪律处分;
6、本院重大的基础建设,物资装备的配置以及重要资金的投入使用等;
7、 以院党组或本院名义呈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和请示;8、 部署和检查本院重大的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工作;
9、党的思想和组织建设;
10、其它应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党组会每次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在会前一天通知成员。
第五条 党组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形成的决定、决议需经与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要时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六条 党组在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所议事项。党组的决议、决定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七条 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组成员应按照分工,及时传达、布置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组书记应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均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八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政工科负责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定期向党组汇报。
第九条 党组认为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列席人员对党组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 党组会由党组秘书(政工科长兼任),负责记录及撰写会议督办要点。督办要点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