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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输液甩手一针伤人左眼 医院担责赔两万

发布时间:2012-04-11 10:12:58


    4月10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医院赔偿原告柴某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22000元。   

    2011年4月8日12时许,原告柴某陪同公公在某医院输液时,护士给原告公公扎液体时,忘带止血带,便让原告紧握病人胳膊止血。护士在手忙脚乱中将输液管一甩,针头扎入原告左眼,原告左眼当即血流不止,医院派急救车将原告送往省级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玻璃混浊,左视盘凹陷,左眼视传导机能轻度受累,视力下降。事故发生后,被告给原告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护士在输液时因工作过失给原告的左眼造成损害,应由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经定边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给原告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22000元,除已付的5000外,其余17000元当庭兑现,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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