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1日,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主管执行工作副院长李青春带领下,由执行局长王殿鹏5人组成执行小组,不畏零下30多度严寒,驱车一百多公里深入到呼中工商银行进行执行,及时将四万元执行款扣留。
2016年5月,被执行人高某、于某在呼中区开一采石场,因缺少资金向申请执行人陈某借款26万元,后高某、于某还给陈某部分借款,尚欠14万余元未还,经陈某多次索要欠款,高某、于某均已采石场资金周转不畅,没有钱给付为由拒绝还款。为此2107年11月,陈某将高某、于某二人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开庭调解,高某、于某同意在2017年12月末将余款给付完毕。至今高某、于某未达成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陈某到新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在近几天内外地将有一笔工程款款汇进高某的呼中区东峰采石场的账户的信息告知法院,要求法院对这笔款予以执行。
新林区人民法院经过研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立即立案,要在第一时间将这笔工程款在银行予以冻结,执行回来。考虑案件跨区执行的特殊性,此案由主管副院长李青春亲自带队予以执行。当被执行人员不顾一路疲劳到达呼中区工商银行时,被执行人高某正在银行取完款意欲离开,被我执行人员将其当场抓获,并带到呼中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法律知识教育,告知其不及时履行法院生效法律书的严重后果,履行完四万元执行款手续后,告知其十万余款履行义务期限。
新林区人民法院抓住战机,采取快立、快执的方式,在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效控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利益,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