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5日下午,新林区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区人民法院、计生委、信访办及行政案件当事人李某某夫妇,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6年的行政纠纷。
原告李某某诉称,1983年因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李某某做了节育手术,术后出现并发症,新林区计划生育局下发了(85)8号文件,给予了相应的补偿。2006年新林区计划生育局作出新的相关处理决定,认为李某某不属于节育后并发症。2006新林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新林区计划生育局2006年6月23日作出的处理决定,责令新林区计划生育局在判决生效起30日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新林区计划生育局重新做出决定后李某某仍不服,在此期间李某某多次到省进京上访,相关部门与其协商无果。
2011年末,李某某夫妇前往大兴安岭地区中院等有关部门反映其案件情况,大兴安岭地区中院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兴安的高度责成新林区人民法院按照“四个必须”,“五项制度”的工作要求针对该案重新排查,。新林区人民法院积极向区委汇报,加强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和联动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对接。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区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区人民法院、计生局、信访办,案件当事人李某某开展化解工作。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联动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李某某夫妇承诺不再为此事缠诉上访。至此,一起因行政纠纷引发长达6年的缠诉上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