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 ,新林区人民法院根据新增加的危险驾驶罪有关条款的规定,审结了本区首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王庆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6月1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新林区自来水公司的工人王庆忠下班后与单位的同事一起到饭店吃饭,王庆忠喝了一杯白酒,又喝了一杯扎啤。饭后,王庆忠及其同事一起到歌厅唱歌。在歌厅里,被告人王庆忠和同事又喝了啤酒。 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庆忠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无牌照),带着其妻子在新林镇春明路往家中行驶,行至新林镇红旗小区5号楼南侧道路时,撞在新林区物业管理处恢复路面时(未设警示牌)挖掘的砂石堆上,造成王庆忠及乘车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王庆忠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29mg/100mL。
新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庆忠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超出醉酒标准(80mg/100mL)二倍以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庆忠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现身体瘫痪不能行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因此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的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新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庆忠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发后,被告人王庆忠因颈椎外伤、颈脊髓损伤先后入住大兴安岭林管局医院和哈尔滨医科大第一医院,入院时四肢不能活动,现有所好转,但仍四肢瘫痪。因家里经济拮据,无钱继续治疗,只能回到家中,默默地承受着病痛的煎熬。被告人王庆忠家有两个女儿,妻子没有工作,四口之家只靠他一人挣钱养家糊口,如今因瘫痪不能上班,使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王庆忠案警示人们,酒驾既危害自己又危害他人,远离酒驾,杜绝酒驾,这样的人生才会幸福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