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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 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6-11-25 10:45:08


案例:2016年7月22日上午,被告汤XX与王XX要进行换牛交易,汤XX找原告韩XX帮忙装卸牛并看换牛交易是否合适,韩XX到汤XX家后,王XX用两头小牛换汤XX家一头大牛,并找给汤XX2000元,双方口头达成换牛协议。王XX将2000元交给韩XX后,由韩XX交给了汤XX。韩XX在帮王XX往车上装换来的大牛时,韩XX在前面牵着大牛往车边走,后面跟着的大牛突然发作冲上前去将韩XX撞伤,经大兴安岭地区医院诊断为韩XX左侧液气胸、左侧创伤性湿肺、左侧肋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12 279.74元。住院期间汤XX给付韩XX医疗费11 000.00元。

判决: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体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韩XX在被告汤XX要求下为其和被告王XX换牛帮忙,双方形成帮工关系。汤XX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在双方达成换牛交易后,王XX将2000元换牛找差款交与韩XX,然后由韩XX交给汤XX,应视为双方换牛交易已完成,韩XX起到中间人作用。韩XX在装牛过程中,主动牵起大牛在前面走被牛撞伤,原告韩XX在帮工过程中没有了解大牛的习性,对牛的攻击性和危险性估计不足,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存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被告王XX对原告韩XX牵牛装车帮工行为没有明确阻止、拒绝,是对韩XX帮工行为的默认和认可,据此,双方之间亦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对韩XX受到人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韩XX被牛撞伤花销医疗费12 279.74元、误工费938.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0元,合计13 938.56元。汤XX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9757.00元(已给付11 000.00元);王XX承担15%的赔偿责任,计2090.78元;韩XX自行承担15%,计2090.78元。

法官点评:韩XX与汤XX某是朋友关系,韩XX为汤XX换牛帮忙行为是自愿的,且是无偿的。在帮王XX牵牛装车时,王XX并没有拒绝韩XX的帮忙而是欣然接受,韩XX系义务帮工人,王XX系被帮工人和受益人,故本案中韩XX与王XX、汤XX应认定为义务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王XX、汤XX对韩XX在帮工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同时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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