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姜英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姜英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姜英明,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林区新林镇红卫街。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姜英明因殴打他人、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先后被新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七次。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姜英明因故意伤害罪被新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6年1月8日因本案被新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新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塔河县看守所。
2014年10月末,被告人姜英明在其住所新林镇永安小区4号楼1单元603室容留许彬吸食毒品,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姜英明被新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姜英明在其住所新林镇红卫小区5号楼4单元501室容留谭志强吸食毒品。
新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英明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又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姜英明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又因殴打他人、吸食毒品等被公安机关先后七次行政处罚,其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姜英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