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林某一、林某二、林某三与被告新林区新林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受害人林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早晨在位于新林镇永安街公共厕所内上厕所时,由于厕所内中间墙体倒塌造成林某某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证明,死者林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32724195604190711,排除他杀,系墙体倒塌砸中受害人头部造成死亡。
为此,死者家属认为新林镇政府是公共厕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厕所墙体倒塌造成他人死亡具有赔偿责任。请求新林镇政府赔偿林某某死亡的各种费用。
经新林区人民法院调解,死者家属与新林镇政府达成赔偿协议,新林镇政府赔偿林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奔丧人员旅差费共计567 904.00元。
事故虽然已经平息,但管理者对建筑物倒塌的思考和管理者责任应如何引以为戒,是人们要深思的。
有多大权力,便承担多大责任。墙体倒塌,致人死亡,看似偶然,实则必然。管理的疏忽,对一些公共设施存在危险疏于检查整改,把危险房屋设施进行使用发生事故,必须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主体责任要落实,检查整改要到位,不可忽视,必须认真地进行检查、整改。以防止类似悲剧重演。
(专审委 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