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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毒人提供场所 害人害已再次获刑

  发布时间:2016-06-21 15:10:09


 

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姜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10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林区新林镇红卫街。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因殴打他人、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先后被新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七次。2013126被告人姜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新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618日因本案被新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3日经新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塔河县看守所。

201410月末,被告人姜某某在其住所新林镇永安小区容留许某吸食毒品,2014115日被告人姜某某被新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1021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其住所新林镇红卫小区容留谭某某吸食毒品。

新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受过行政处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姜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又因殴打他人、吸食毒品等被公安机关先后七次行政处罚,其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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