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准则》、严守《条例》争做表现
——新林区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准则》、集中教育学习活动
2016年3月5日,新林区人民法院根据黑高法明传[2016]15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准则》、《条例》党课集中教育学习。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军就《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做了详细解读。并强调一下几点:
一、强调要深入分析了《准则》在对象和内容的加减问题。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从原有的《准则》3600余字缩减到281字。“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准则》名称的改变体现了‘全面’二字。”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二、强调分类指导、分别要求,体现“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原则。修订后《准则》不再仅仅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而是面向全体党员,但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四个自觉”。加强纪律建设的务实态度和科学精神,体现了“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可以说是十八大之后“精准反腐”理念的自然延伸
三、强化《准则》与《条例》结合应用
新修订的《准则》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要求,从落实角度说,可将其与立规惩恶的负面清单即《条例》对应联系起来,比如“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内容可与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相对照,倒逼党员干部洁身自好、廉洁自律。守住了底线,才有可能去追求高标准。《准则》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基础性的法规,是“带电的高压线”,绝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要结合《条例》的执行,切实发挥好各级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所负的主体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
姜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