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6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对常年上访缠诉人员韩绪美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韩绪美因其子毕同新在2000年被他人刺死一事,多次上诉。被告塔源镇政府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于2007年9月14日与原告韩绪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内容为“第一、甲方(塔源镇政府)一次性给乙方(韩绪美)各种补贴费用80 000.00元。第二、各种补贴费用包括精神抚慰金、生活费、困难补助等。第三、甲方收回乙方上访期间开销的各种费用票据,合计45 000.00元,一次性全部支付人民币80 000.00元整。第四、该协议签订后,乙方及家庭其他成员不再上访追诉,息诉罢访。第五、该协议签订后,乙方完全放弃任何追索权利。”该协议书签订后经过新林区公证处公证,被告新林区塔源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付了原告韩绪美人民币8万元。现原告韩绪美认为给付其8万元里不包括4.5万元的车票款为由,请求被告给付4.5万元的车票款和8年的利息、给其一个低保待遇、并由被告交付每年的取暖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塔源镇政府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于2007年9月14日与原告韩绪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韩绪美请求被告给付4.5万元的车票款已包含在被告给付其的8万元内,现又请求给付系重复索要;其请求给付低保待遇和由被告交付每年的取暖费于法无据,故对原告韩绪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