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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为诱饵诈骗 获刑十余年投监

发布时间:2015-09-25 11:20:20


 

   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件,判决被告人朱春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7年被告人朱春新在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贵李村借贷资金创办了“聚源油料加工厂”,因为生产设备落后,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的规定,亏损人民币80余万元。为了偿还借贷资金,被告人朱春新一直寻找“利润大”的行业。2013811日被告人朱春新在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以“大兴安岭森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名义与新林林业局签订了“投资新林林业局食用油生产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大兴安岭森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总投资人民币1亿元在新林林业局投资食用油生产加工基地项目。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朱春新通过借款等手段筹集资金人民币50余万元,在没取得土地使用资格的情况下,在新林区工业园区先用红砖建了“食用油生产加工基地”的围墙,又购买了铁栅栏(未安装)。被告人朱春新本意是想租赁该土地,但新林林业局对该土地作价人民币300万元左右并要求朱春新购买。被告人朱春新没有购买土地的能力,因此始终没有办理土地转让、使用的相关手续。201311月被告人朱春新回到山东。

20144月被告人朱春新又来到新林想寻找投资人,投资其注册的“大兴安岭森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却始终没有找到。因建厂前期所借贷的资金都已经到期,2014713被告人朱春新为了偿还欠款,找到其同学刘某某,以“建厂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名义,分三次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9.6万元。朱春新又找到朋友多某某和王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多某某人民币15万元、王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410月底,被告人朱春新因为在新林欠款太多,钱已到期不能偿还,于是驾驶车牌为鲁EFS456号江淮汽车准备逃往山东,途经加格达奇时,被告人朱春新在一典当行将其驾驶的江淮汽车典当了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朱春新将典当款人民币1万元汇给刘某某,后将手机关闭逃回山东。因某某被告人朱春新的家人多次打电话索要欠款,201411被告人朱春新打电话告诉刘某某,让刘某某到加格达奇典当行把其典当的汽车赎回抵债,后刘某某花人民币2万元将江淮汽车赎回。

20141213被告人朱春新在山东省东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被告人朱春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8.6万元(扣除已返还1万元)、多某某人民币15万元、王某某人民币5万元,以上骗取共计人民币78.6万元。其中,被告人朱春新把人民币56.7万元汇到山东省东营市用于偿还其银行贷款及个人欠款,用于聘请大兴安岭地区勘察设计院设计厂房图纸的费用人民币2万元(交4万元,退给张某某2万元),余款被朱春新挥霍。

新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春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多某某、王某某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春新系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已作价的涉案物品铁栅栏、红砖,变现后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朱春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朱春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近日,被告人朱春新已被投入泰来监狱服刑。

  

           

                                                     (专审委孙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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