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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贪污 依法定罪免处

发布时间:2015-06-30 11:32:03


 

新林区人民法院于20151月份审结了由新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贪污案件。

20087月至20103月,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新林林业局富林林场劳资股股长其间,利用其主管富林林场遗属生活费报批、发放工资的便利条件,采取虚构王某某、李某某享受遗属生活费的方法,骗取遗属生活费9846.00元,用于其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贪污款9846.00元返还检察机关。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1213日到新林区人民检察院自首。

新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积极返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赃款9846.00元,依法没收。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孙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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