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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航金融债难之因

  发布时间:2014-11-26 16:38:08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矛盾的激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呈现数量增多、标的增大、原因复杂的发展趋势。这一现状不仅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沉重压力,也为我区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2012年,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所引发各类案件仅1件,且为刑事案件;2013年增至6件,其中刑事5件,民事1件,增长率达600%;2014110月,我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已达8件,且仍有上升趋势。 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对借款人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有无履行担保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更有甚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有些联保户为了满足自己的要求,利用人情关系,以金钱回报为承诺,通过联保小组贷款,更有甚者顶名贷款,实际用款人是联保户中的一个人、几个人或是他人。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在借款用途上虽然部分借款用于林下作物的种养殖生产,但也有部分贷款被用于炒股票、赌博、二次放贷,或者用于其他等用途。

如何正确处理好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处理好保护金融债权和金融债难之间的关系,本着减少金融借款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几点建议

  1.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风险隐患。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加强制度的监督和落实。定期对贷款发放情况、清收情况做检查,特别是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了解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通过银行诚信系统,一经发现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坚决不予贷款。

  2.取消互相联保的固定数额贷款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对于有还款能力、资信状况好的借款人,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采用实物抵押与请公务员或有资产的人信用担保双重担保的模式,并且要保证质押、抵押、保证合同等法律登记形式要件的规范,在适当的用款比例中放贷款。要逐渐取消过去那种三户、五户互相担保,实际没有担保信用的担保方式。

3.做好宣传工作,增强金融信贷风险意识。金融部门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有否变化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回笼。

总之,对金融部门形成的大量不良贷款,除按上述方法要求金融部门采取责任清收、奖惩清收、依法清收等手段外,还应出台一些有利于金融部门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危机、降低金融风险,为当地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文章出处:新林区人民法院《法苑》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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