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苑立业骗取贷款一案。被告人苑立业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苑立业以银行有过错导致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工作人员虚假宣传、量刑过重为由,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于2014年8月29日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5月份,被告人苑立业因开饭店缺少资金,想办理贷款遂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林支行信贷员徐岩(已另案处理)提供了贷款资料,因贷款需要提供本地的营业执照办理三户联保或者是养殖证明办理农户联保,苑立业没有经营养殖业,就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林支行提供了虚假的养殖证明,先后两次贷款共计60万元。贷款后,苑立业并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将贷款用于养殖业,而是用于经营新林天天海鲜美食饭店和肇东市九道街海鲜饭店,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偿还贷款。截止2012年10月11日,苑立业所办理的贷款归还本息215 773.13元,给银行造成本金、利息损失合计384 226.87元。
新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苑立业虚构贷款主体,以虚假证明材料,先后两次骗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林支行贷款60万元,给中国邮储银行新林支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4 226.87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苑立业曾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苑立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苑立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