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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抚育费 罚款又拘留

  发布时间:2014-10-28 08:34:05


 

    201493日,被执行人郑某因拒绝给付其女儿抚育费被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罚款2000元,并拘留15天。

    郑某与其前妻孙某离婚后,其女儿与孙某共同生活,郑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20138月,郑某共拖欠其女儿抚育费5700元,孙某多次向郑某索要拖欠的子女抚育费,郑某以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经济收入等理由拒绝给付,孙某无奈于20138月到新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林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据申请执行人孙某说郑某不经常在家,有时到外地打工、上山采山。执行局认真研究案情,认为这起案件执行标的虽然不大,如果被执行人不及时给付抚育费,那么,孩子的上学、生活就无法得到保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于是执行局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和吃晚饭时间先后四次到大乌苏镇去寻找被执行人郑某,最后找到郑某,郑某答应于201310月采山挣到钱后给付拖欠的抚育费5700元,以后每月300元抚育费及时给付。后来郑某只给付了3100元抚育费,余款2600元抚育费及每月300元抚育费至今没有给付,经执行局多次催促其履行给付义务,至20148月郑某也未履行。201493日,申请执行人孙某来电话说郑某因天下雨没有上山,执行局得到消息后,立即驱车赶往大乌苏镇,将被执行人逮个正着。郑某以其女儿不主动向他索要,现在没钱,10月份以后给付为借口,拒绝履行义务。执行局要求其筹借执行款,立即履行义务,郑某态度蛮横,不配合执行。

根据郑某的表现,执行局决定对其拘留并罚款。刚刚从上级法院警务技能培训班结束培训的司法警察充分发挥了作用,依法对郑某进行了拘留。在本次执行任务中将法警所学的相关技能在实践中予以充分运用,维护了审判执行秩序,保障了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郑某受到法律的处罚后,认识到自己拖欠其女儿抚育费的做法及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是错误的,愿意接受法院对其拘留和罚款的处罚,郑某交纳了罚款2000元后,补交了拖欠的子女抚育费,并承诺以后及时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文章出处:新林区人民法院《法苑》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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