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近日强制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金融机构的良性运行,此案得到了圆满的执结。
2012年6月26日,被告任凤林(现塔源镇林之宝山产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向塔河县农村信用联社新林分社申请贷款50000.00元,用于该厂购买酒产品外包装,并提供徐敦友、张国强两人以工资进行担保。塔河县农村信用联社新林分社对被告任凤林的个人资产和担保人徐敦友、张国强的工资进行详细调查,其提供的资料属实并与贷款人任凤林签订贷款合同及与担保人徐敦友、张国强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合同,于2012年7月2日给其发放了50000.00元贷款,期限为1年。
2013年7月1日贷款到期后,被告任凤林未能按期偿还欠款,原告塔河县农村信用联社新林分社于2014年3月10日起诉到新林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4年3月25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任凤林于2014年3月30日前还款20000.00元,2014年4月15日余款30000.00元及利息全部还清。到期不履行被告徐敦友承担连带责任。
到期后由于被告任凤林未能还款。为此,塔河县农村信用联社新林分社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查寻了任凤林及徐敦友的财产情况,将徐敦友的存款予以冻结。在给被执行人任凤林、徐敦友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被执行人任凤林表示将尽快筹款归还欠款及利息,并自定期限为2014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承办人对被执行人讲清到期不给付执行款的后果,如不给付欠款将扣划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徐敦友的存款用于偿还欠款。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归还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院执行局强制扣取被执行人徐敦友存款偿还其欠的贷款及利息。
贷款担保需谨慎,担保同样有风险,贷款还不上,担保人同样承担连带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