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对向中国邮储银行新林支行骗取贷款的被告人宋喜有、王冬梅夫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拘役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4万元和罚金1万元。
2011年6月至9月,被告人宋喜有、王冬梅夫妻二人在黑河市孙吴县开蛋糕店缺少资金,需要贷款经营。王冬梅找到在中国邮政银行新林支行的信贷员徐岩(已另案处理)办理贷款。因贷款需要提供本地的营业执照办理三户联保或者是养殖证明办理农户联保,宋喜有、王冬梅没有经营养殖业,就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林支行提供了虚假的养殖证明,先后两次贷款共计40万元。贷款后,宋喜有、王冬梅并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将贷款用于养殖业,而是到黑河市孙吴县开蛋糕店,因经营不善导致蛋糕店亏损无法偿还贷款。截止2012年9月25日,宋喜有所办理的贷款归还本息43 474.62元,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林支行造成本金、利息损失合计372 888.60元。
新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喜有、王冬梅虚构贷款主体,以虚假证明材料,先后两次骗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林支行贷款,给中国邮储银行新林支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宋喜有、王冬梅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喜有、王冬梅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宋喜有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王冬梅主动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林支行返还骗取的贷款1万元,能够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