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对新林镇居民祝春宇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祝春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祝春宇,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林区新林镇红卫街。1998年因殴打他人被大兴安岭地区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12年12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新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新林区看守所。
2013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祝春宇与被害人王艳丽在新林镇“百乐门”歌厅唱歌时,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祝春宇用右手打被害人王艳丽左脸部一下后逃离现场。经新林区公安局法医鉴定,王艳丽左耳损伤为轻伤。
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祝春宇被大连警方抓获归案。
经新林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祝春宇与被害人王艳丽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祝春宇赔偿被害人王艳丽受伤后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千元。
新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春宇故意伤害被害人王艳丽的身体,并致其耳部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祝春宇能够陪同被害人王艳丽到医院治疗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告人祝春宇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春宇曾因殴打他人受过行政处罚,其不思悔改,又再次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祝春宇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