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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间超时效,诉讼、借款两落空

  发布时间:2013-12-31 11:06:53


家住新林塔源镇的王某与家住塔河县的李某是多年的好朋友,1996年王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并于借款当天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6个月内归还。事后,王某一直没有归还李某借款,事隔17年李某也没有向其索要过。201311月,李某一纸诉状诉至新林区法院,要求家住塔源镇的被告王某归还借款。

案件受理过程中,立案庭向李某送达了诉讼风险告知书,在向立案庭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其了解到自己现在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将承担败诉的风险。李某在咨询了家人意见后撤回了起诉。

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注意案件的时效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国债等特殊债权,一般债权请求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虽然保有起诉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却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的权利变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裸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债权人在主张权利的同时,还要注意保留证据,才能获得实体上的胜诉权,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新林区人民法院《法苑》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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