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池洪伟、郑亚春夫妇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一案。被告人池洪伟、郑亚春均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4万元。供犯罪所用的物品添加剂“LB新型多功能亮白王”219袋、“消洁灵”20袋、“无根剂”17支、“WD高效菌必治浸种剂”4包,依法没收。
被告人池洪伟、郑亚春夫妇自2010年3月份以来,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自家制作绿豆芽,为提高绿豆芽的产量及质量,其明知使用“LB新型多功能亮白王”、“消洁灵”、“无根剂”、“WD高效菌必治浸种剂”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制作的绿豆芽,长期食用可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仍将此非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绿豆芽,并将生产的绿豆芽以每斤2元钱的价格批发给王艳波、范胜兰的蔬菜店进行销售。二被告生产的绿豆芽销售金额为4至5万元。经齐齐哈尔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及齐齐哈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被告人池洪伟、郑亚春生产的绿豆芽样品中6—苄基腺嘌呤实测值0.05mg/kg,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6—苄基腺嘌呤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样品中已检出应属非法添加。6—苄基腺嘌呤作为植物生长激素,长期食用产生体内蓄积后,可对人体的生理机能和内分泌系统造成损害。
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本案在我区的社会影响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8日下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大兴安岭地区政法委于2013年7月16日大政法发[2013]17号关于《全区食品安全“护绿打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新林区人民法院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对二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