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区人民法院原有人民陪审员五人,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经过基层推荐,法院党组讨论决定,拟提请区人大批准,将人民陪审员人数增至九人。本次陪审员遴选工作结合陪审员退出机制进行,同时综合考虑了他们的文化素质、社会阅历、专业能力、道德素养等因素。遴选出的陪审员均来自于新林区各行各业,有机关干部、人民教师、医务人员、驻区单位领导、企业职工、社区群众。他们工作在基层,生活在林区百姓中间,对社情民意、民俗习惯有着深刻的了解和体会。聘请他们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一方面监督新林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是否能够公正审理案件;另一方面,法官也从人民陪审员身上汲取营养,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以外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相互取长补短,形成一种良性的互补关系,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高新林区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促进新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特殊贡献。
院长刘军对人民陪审员遴选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人民陪审员要从自身职业角度出发,对案件审理给予专业上的支持。人民陪审员不一定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但可以充分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进行专业化的是非判断;二是人民陪审员要规范自身言行,参加审判活动时,应当按时到庭,注重司法礼仪,做到语言文明,举止稳重;三是人民陪审员要规范从业行为,遵守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保守审判秘密,不与当事人单独接触,不接受当事人的礼物宴请,廉洁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