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3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井泉、李玉凤夫妇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一案。被告人刘井泉、李玉凤均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2万元。涉案的添加剂“消毒粉”13袋、“豆芽无根剂”314支、“土霉素”16袋,依法没收。被告人刘井泉、李玉凤二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的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刘井泉、李玉凤夫妇已被投送泰来监狱服刑。
被告人刘井泉、李玉凤夫妇自2011年10月份以来,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自家制作绿豆芽。为制作绿豆芽,被告人李玉凤从山西邮寄购买了添加剂“消毒粉”和“豆芽无根剂”。为提高绿豆芽的产量及质量,被告人刘井泉、李玉凤明知使用添加剂 “豆芽无根剂”制作的绿豆芽,长期食用可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仍将此添加剂用于生产绿豆芽,并将生产的绿豆芽以每斤2元钱的价格在新林镇市场及刘丽华、杜金华的蔬菜店进行销售。被告人刘井泉、李玉凤夫妇生产、销售绿豆芽15000余斤,销售金额2至3万元。经齐齐哈尔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及齐齐哈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被告人刘井泉、李玉凤生产的绿豆芽样品中6—苄基腺嘌呤实测值0.03mg/kg。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6—苄基腺嘌呤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样品中已检出应属非法添加。6—苄基腺嘌呤作为植物生长激素,长期食用产生体内蓄积后,可对人体的生理机能和内分泌系统造成损害。
本案在新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及新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被告人刘井泉、李玉凤夫妇均被取保候审,案件被新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法院先后对被告人刘井泉、李玉凤决定逮捕。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刘井泉、李玉凤夫妇的女儿李影对法院工作人员的抵触情绪很大,连续多日在法院哭闹并以绝食、自杀和上网发视频等行为威胁法官,扰乱法院的正常办公、审判秩序。考虑到其父母在押、其子年幼,法院没有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为了保证李颖的身体健康,法院两次将其强制送到新林区人民医院救治。
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十分猖獗,发案数量居高不下,一些不法分子顶风作案,影响极其恶劣。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8日下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大兴安岭地区政法委于2013年7月16日大政法发[2013]17号关于《全区食品安全“护绿打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本案在我区的社会影响较大,虽然二被告人的女儿李影的言行过激,但其行为并未影响到新林区人民法院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审判时新林区人民法院主动邀请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纪检委、信访办、人民陪审员、社会监督员旁听了对二被告人作出的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被告人的女儿李颖也没有再次到法院进行吵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