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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保民安

  发布时间:2013-08-22 15:40:40


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大兴安岭中兴矿业有限公司金银综合回收利用分公司抵押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崔某对所得款项在1千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这是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新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份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

201231,崔某与大兴安岭中兴矿业有限公司金银综合利用回收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人民币1千万元,借款期限从201231日起至2013630日止,还款期限为:2012630日前偿还200万元整,2012731日前偿还200万元整,余款于2013630日前全部偿还,大兴安岭中兴矿业有限公司金银综合回收利用分公司用公司下属生产车间金银全泥氰化炭浆工艺综合加工厂的厂房及设备和其他动产作为抵押,并经大兴安岭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林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按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到期经催告至今未予给付,已经违约。申请人为保护其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被申请人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

新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担保抵押物经大兴安岭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林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担保金额为1千万元,且该担保抵押物没有设定其他在先抵押。申请人崔某有权就担保抵押物优先受偿。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新林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法院需要进行开庭审理,且司法实践中,保证人、债务人为了逃避履行债的义务,通过躲避送达、提起上诉、再审等方式拖延时间,债权人拿到生效的判决书往往需要一年半载甚至更长时间,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又根据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就可审结。审理时间极大缩短;同时,此类案件法院不收费,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无需支付申请费用,且为一审终审,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此前则是以诉讼标的金额计收诉讼费用,因此申请人在时间和成本上得以大大缩减,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更好保障。此类案件虽然标的金额较大,但往往事实比较简单明了,双方争议不大,法院通过审查就可以作出裁定,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但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债权、担保关系等确实存在较大争议的,法院经审查后也会驳回申请,再由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途径解决。


文章出处:新林区人民法院《法苑》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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