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使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诉前得到和解,创造了行政案件在立案阶段握手言和的范例。
被告新林区公路管理站于2012年对原告塔河防火办设在新林与塔河交界处的宣传牌予以拆除,原告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新林区公路管理站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不当,该案经过复议机关新林区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新林区公路管理站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复议结果还是不服,诉至新林区人民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是新林区公路管理站的行政执法程序有无瑕疵,新林区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上,组织双方庭前交换意见,努力促使原被告达成谅解,经过一天的工作,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同意归还原告相近的宣传牌做为制牌材料,保证归还牌子材料的量能够做成与原宣传牌相同的新宣传牌,重制宣传牌所需要的费用由被告折成原料补偿给原告,并保证在2013年10月1日前让原告收到该材料。
双方在新林区人民法院主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原告撤回了诉讼。一起争执已久的纠纷就此划上了圆满句号。
站在审判的前沿,司法调解更好地诠释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不仅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深刻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行政和解,在“有诉无讼”理念的指导下,新林区人民法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