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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了促私了 和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3-07-22 10:00:15


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部分专门规定的公诉案件的新的诉讼程序。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是通过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而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新型司法模式。在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社会转型期,倡导当事人和解是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要求。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首次依据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故意伤害被害人赵殿录的被告人张德伟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张德伟表示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张德伟,男,1974726日出生,无职业,住新林区新林镇跃进街71号。201212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新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27日被新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批准逮捕, 2013227日被新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619日被新林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2012112422时许,被告人张德伟与被害人赵殿录等四人酒后来到新林镇“世纪凯旋”歌厅唱歌,张德伟、赵殿录二人因算账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张德伟用啤酒瓶朝赵殿录的头部打了两下,将赵殿录头部打伤。经新林区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殿录左颧骨骨折、所受外伤为轻伤。经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殿录所受外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本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被害人赵殿录被告人张德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张德伟赔偿其受伤后的医疗费、误工费、车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3万余元。新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次运用刑事和解程序,审判员多次主持调解,被告人张德伟与被害人赵殿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德伟真诚悔罪,对被害人赵殿录进行赔礼道歉,被告人张德伟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殿录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9万元。被害人赵殿录对被告人张德伟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根据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新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德伟作出上述判决。

新林区人民法院运用刑事和解程序,使被害人赵殿录被伤害后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有效的赔偿。对被告人张德伟能够赔偿被害人赵殿录经济损失的行为,法院在对被告人赵殿录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的赔偿款现均已给付完毕,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诉调对接的“无缝化”,维护了社会稳定,防止了新的信访案件发生,为新林区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文章出处:新林区人民法院《法苑》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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