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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字解纠纷 四两拨千斤

  发布时间:2013-06-24 13:52:16


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商事案件。为新林区城镇规划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及行政强制拆迁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被告谷某在新林区棚户区改造期间,将自己所有的一户平房置换的商品楼以250000.00元转让给原告塔河县农村信用联社新林分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尚没有与新林区建设部门达成棚户区产权置换协议,即:被告谷某将还没有取得所有权的商品楼出售且尚欠建设部门房屋差价款50000.00元,原告无法进行商品楼产权置换,给日后的商业经营带来阻障。不仅如此。被告还与新林区建设部门就平房拆迁发生争执,直接影响新林区拆迁工作进度。一石激起千层浪,原被告双方诉至法院时,矛盾已成白热化。

针对这种状况,新林区人民法院确定了“调”字为主的工作思路,将审判职能前移,立案环节承办法官在矛盾化解上下功夫。组织了审判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对案件全程调解。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就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及法律后果,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即:50,000.00元房屋差价款由谁负担问题,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塔河县农村信用联社新林分社在给付被告谷某的250000.00元房屋转让款中拿出50000.00元支付给新林区建设部门,即:50,000.00元房屋差价款由被告负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在新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补充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立即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528日,被告谷某主动拆除了已被新林区建设部门确定为强拆对象的平房。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得到了新林区委区政府领导的高度认可和好评,分管新林镇拆迁工作的张跃科副区长专程就此类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到新林区人民法院调研并在拆迁工作中予以推广。这起案件是新林区人民法院实施“有诉无讼”审判模式的有益尝试,也是打造“精品案件”调解案例的缩影。善用法律调解手段,巧用调解方式,就能使一些复杂困难的案件迎刃而解,起到四两拨千斤,事半功倍的效果。


文章出处:新林区人民法院《法苑》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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