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对多次向中国邮储银行新林支行骗取贷款的被告人王修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刘彦萍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王修智,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无职业,暂住新林区塔源镇。
被告人刘彦萍,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系个体户,住新林区塔源镇友谊街。
2011年1月,被告人刘彦萍在新林开美容院,被告人王修智在塔源林场投资建冷库,被告人刘彦萍想转行到经营化妆品生意,被告人王修智建冷库需继续投资,因缺少资金,二人商议,拟共同使用虚假资料向中国邮储银行新林支行申请农户联保贷款。随后,被告人刘彦萍、王修智找到塔源镇居民刘宝声、王艳玲等人顶名,并取得顶名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为符合贷款条件,被告人刘彦萍、王修智又找到他人在塔源林场、大乌苏林场开具虚假的木耳养殖证明、虚假的婚姻证明。王修智、刘彦萍又各自伪造房屋买卖协议。刘彦萍将其和王修智的贷款资料向中国邮储银行新林支行提交,申请一年期限的农户联保贷款。自2011年4月,被告人王修智、刘彦萍虚构贷款主体,以虚假证明材料,多次骗取中国邮储银行新林支行贷款共计100万元。其中,被告人王修智骗取贷款共计60万元;被告人刘彦萍骗取贷款共计40万元。被告人王修智取得贷款后,部分用于投资其扩建的冷库,部分个人花销。被告人刘彦萍取得贷款后,到呼和浩特投资做化妆品生意,因盲目投资被骗,导致其化妆品生意亏本,负债累累。
案发前,因被告人王修智、刘彦萍的贷款发生逾期,中国邮储银行新林支行的工作人员多次找王修智、刘彦萍偿还贷款本息,被告人王修智、刘彦萍因无力偿还贷款,先后外逃。
截止立案日,被告人王修智、刘彦萍给新林邮储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9 153.18元。被告人王修智给中国邮储银行新林支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4 946.65元;,给中国邮储银行新林支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4 206.53元。
新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修智、刘彦萍虚构贷款主体,以虚假证明材料,多次骗取中国邮储银行新林支行贷款,给中国邮储银行新林支行造成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王修智、刘彦萍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修智、刘彦萍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王修智、刘彦萍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修智能够依法部分返还骗取的贷款,且被告人王修智与中国邮储银行新林支行对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达成了还款协议,可依法对被告人王修智酌情从轻处罚。新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修智、刘彦萍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