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对持木棒伤害被害人刁淑云的被告人王亚琴,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王亚琴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2年8月12日7时许,住新林区新林镇新华街的被告人王亚琴(女,61岁)与邻居被害人刁淑云(女,62岁)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在自家院内互骂,刁淑云让王亚琴出来,王亚琴从院内出来后被刁淑云用拖布杆打倒,王亚琴起来后用木棍打刁淑云屁股时,将刁淑云的左手打伤,造成刁淑云左手骨折。经新林区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刁淑云左手损伤为轻伤,经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技术支队法医鉴定,刁淑云左手所受伤为伤残十级。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亚琴与被害人刁淑云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亚琴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刁淑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5万元。被害人刁淑云对被告人王亚琴故意伤害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王亚琴刑事部分从轻处罚。
新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亚琴故意伤害被害人刁淑云的身体,并致其手部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刁淑云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对被告人王亚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亚琴对给被害人刁淑云造成的损失能够赔偿,被害人刁淑云对被告人王亚琴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王亚琴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王亚琴作出了上述罪刑相适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