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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老妇因琐事口角 相互殴打致人残疾

  发布时间:2013-04-16 14:15:42


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对持木棒伤害被害人刁淑云被告人王亚琴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王亚琴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28127时许,住新林区新林镇新华街的被告人王亚琴(女,61岁)与邻居被害人刁淑云(女,62岁)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在自家院内互骂,刁淑云让王亚琴出来,王亚琴从院内出来后被刁淑云用拖布杆打倒,王亚琴起来后用木棍打刁淑云屁股时,将刁淑云的左手打伤,造成刁淑云左手骨折。经新林区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刁淑云左手损伤为轻伤,经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技术支队法医鉴定,刁淑云左手所受伤为伤残十级。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亚琴与被害人刁淑云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亚琴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刁淑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5万元。被害人刁淑云对被告人王亚琴故意伤害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王亚琴刑事部分从轻处罚。

新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亚琴故意伤害被害人刁淑云的身体,并致其手部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刁淑云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对被告人王亚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亚琴给被害人刁淑云造成的损失能够赔偿,被害人刁淑云对被告人王亚琴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王亚琴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王亚琴作出了上述罪刑相适应的处罚。


文章出处:新林区人民法院《法苑》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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