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庭审直播录播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持枪伤害他人致死 逃亡十五年后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20 10:39:34


近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在新林区影响较大的,1997年持枪伤害被害人王清林并致其死亡的被告人张殿军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殿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盗窃罪(逃跑前判处的)余刑四年七个月十三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殿军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1996年末,张殿军的弟弟张殿鹏与刘某某离婚,但张殿鹏仍与刘某某和孩子居住在一起,1997年三月份,张殿鹏到南方打工。1997813日晚,被告人张殿军发现被害人王清林来到刘某某家中并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张殿军对王清林的行为非常气愤,遂回家取来猎枪在刘家门口附近守候。当发现被害人王清林走出刘家门口时,被告人张殿军朝王清林身上开了一枪致其当场死亡,尔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清林系被散弹枪击伤心脏、肺脏致内出血死亡。被告人张殿军于201282613时许被公安机关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楼村中发里小区4201室内抓获。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殿军因与其弟弟张殿鹏离婚后的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清林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情绪不稳,没有正确处理此事,持枪向被害人王清林说话方向开枪,从被害人王清林右上肢及右胸近腋窝处射入铅粒,致使被害人被击伤心脏、肺脏致内出血死亡。被告人张殿军虽无杀死被害人王清林的主观故意,但其为成年人,明知持枪向他人射击有可能导致其死亡而仍然开枪,在被害人中枪后没有积极抢救,虽未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对此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案发距今虽然已经过去十五年,被告人张殿军在逃十五年,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张殿军持枪伤害他人的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处。


文章出处:新林区人民法院《法苑》简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