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车祸,谁有过错谁赔偿
作者:孟松江 发布时间:2013-01-14 11:08:36
“搭便车”在生活中很常见,属于一种民间互助行为,既体现了司机“学雷锋,做好事”的善意,也给搭乘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然而,一旦发生车祸,搭乘人受到损害,很容易就赔偿责任的认定产生纠纷。
司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2012年5月21日,顾某驾车经过一个路口时,见老同学宫某向他招手示意要求“搭便车”,便欣然同意。途中,顾某为炫耀自己的车技,开始在路上飙车。后汽车在急转弯处撞上石壁,宫某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面对宫某丈夫的索赔,顾某却显得很委屈:是宫某主动要搭我的车,我又不收钱,怎能让我赔偿?
【说法】顾某应当赔偿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刑法修正案(八)》也已明确将飙车列入禁止范围。即驾驶人员必须对车辆内的人、物安全承担责任。可顾某却对法律规定置之不理,对可能导致的损害听之任之,明显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出处:新林区人民法院《法苑》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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