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新林区有一定影响的涉毒案件。依据标准化量刑,对被告人金殿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6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金殿辉表示服判,不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金殿辉已被送往泰来监狱服刑。
被告人金殿辉,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新林镇,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新林镇奋发街。2009年4月29日被告人金殿辉因聚众斗殴罪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3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被告人金殿辉不思悔改,整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经常和社会上一些沾染毒品的人在一起吸食毒品。
2010年5月至7月,被告人金殿辉在新林区新林镇先后四次将1.2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张祖军,卖得赃款2 000.00元。2010年年末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金殿辉在新林区新林镇先后三次将0.9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陈德辉,卖得赃款2 200.00元。
被告人金殿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造成了毒品在社会范围的扩散,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金殿辉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刑罚,可其不思悔改,再次犯罪,构成累犯。新林区人民院依法从重对被告人金殿辉作出了上述罪刑相适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