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7日,是十八站林业局孙艳梅某等5名申请执行人最高兴的日子。这天,新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把十八站林业医院拖欠两年之久的4.3万余元工资款分发到了申请执行人的手里, 孙艳梅等人数着拿到手的执行款喜笑颜开,齐声称赞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是为民做主的好法官。
孙艳梅等5人原为塔河县十八站林业医院的合同制职工。2010年十八站林业医院改制,由塔河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在改制前,十八站林业医院在双方合同期内将孙艳梅等五人辞退,合同期满时拖欠孙艳梅等五人工资达4.3万余元。经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塔河县人民政府负责给付拖欠孙艳梅等人的工资。塔河县人民政府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新林区人民法院管辖,后经新林区人民法院、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与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意见一致。塔河县人民政府提出执行异议,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是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强制划拨塔河县人民政府拖欠的执行款还是合情合理合法协调塔河县人民政府与十八站林业医院和解执行?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张瑞良副院长及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先后三次深入到塔河县、十八站,把相关人员召集到一起进行协商,在两级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十八站林业医院同意给付拖欠孙艳梅等五人的全部工资款。准备到省、进京上访的孙艳梅等人激动地说:“我们以为这笔钱推来推去没有指望了,真没想到还是法院为我们讨回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