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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打欠条 单位债务个人还

  发布时间:2012-10-18 17:22:42


单位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单位债务出具欠条,单位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新林区人民法院近日调解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于某支付原告杨某餐费8,704.00元,被告新林某单位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于某任职于新林某单位法定代表人,自2008年开始于某单位请客均在原告杨某经营的原杜康酒店赊帐吃饭至2010年末,共计欠餐费8,704.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新林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于某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本人欠杨某餐费8,704.00元”。之后,于某一直未支付欠款。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新林某单位、于某连带付餐费8,70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于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构成债务转移。欠条内容表明被告于某愿意个人承担被告新林某单位的债务,原告收取了欠条亦表示认可了该债务转移行为。被告于某承担了单位债务,原债务人即被告新林某单位则脱离了债的关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于某支付拖欠餐费的主张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新林某单位承担上述义务的诉请不予支付。经新林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于某支付了原告杨某餐费8,704.00元。

文章出处:新林区人民法院《法苑》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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