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聚焦中小微企业“救治难、出清慢、成本高”等突出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小微企业简易重整工作指引(试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工作办法(试行)》《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以推进“立审执破”全流程衔接为着力点,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旨在构建“能救则救、应退速退”的中小微企业快速救治和退出机制,通过优化程序衔接、强化府院联动、完善配套机制等举措,为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重要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以“快速识别、分类救治、高效出清”为目标,打通中小微企业重整与出清的程序壁垒,构建“识别精准化、程序简易化、协作高效化”的破产审判机制,推动闲置资源高效流转,助力中小微企业“重生”与“退场”并重,为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法效协同原则: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范要求,构建程序集约化运行机制,通过优化流程节点设置与精简非必要环节,实现中小微企业重整程序与市场出清机制的效能提升,确保司法程序的规范性与经济效率的协同实现。
差异甄别原则:建立科学化企业分层评估体系,依据资产负债结构、持续经营能力及行业前景等核心指标,精准区分具有存续价值企业及救治无益企业,分别适用差异化处置规程,构建层次分明的“挽救-退出”双轨机制。
府院联动原则:深化司法审判机关与行政职能部门协同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化解企业注销登记、税务处置衔接、职工权益保障等程序性障碍,构建“司法裁判权主导、行政配套支持、专业机构协同”的立体化处置格局。
市场驱动原则:强化市场主体自主协商机制,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专业职能、债权人意思自治权及战略投资人市场判断力,通过资产竞价处置、债转股等市场化路径,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激活及债务风险化解的帕累托最优。
程序衔接原则:创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在诉前查控阶段与破产审查环节前置管理人选任程序,形成“价值识别与机构筛选同步、形式审查与实质指定并轨、案件受理与财产接管联动”的工作模式,有效缩减程序空转周期。
三、目标任务
(一)建立快速重整“绿色通道”
制定中小微企业重整识别标准,对具有经营价值、市场前景的企业,通过预重整、简化重整程序等方式,将重整案件平均办理周期压缩至6个月内。
优化债权申报、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与表决流程,推动“协商式重整”“简易式重整”,提高重整成功率,力争2025年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受理量增长20%。
在执行阶段和破产审查阶段完成管理人选任,实现重整案件管理人预指定覆盖率达80%以上。
(二)构建高效出清“快车道”
设立中小微企业破产清算“快速通道”,对无产可破或资产简易的企业,通过集约化指定管理人、简化程序性环节,将清算案件办理周期控制在3个月内。
打通与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的注销流程,实现“一窗受理、同步办理”,企业注销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
健全公益管理人选任机制,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费用难题,确保“应破尽破”,年度无产可破案件受理率提升30%。
(三)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创新破产案件集约化指定管理人模式,实现管理人资源精准匹配。
融合执破融合机制,加强执行阶段与破产审查阶段的衔接,提升闲置资产盘活效率,力争资产处置周期缩短40%。
四、改革内容
(一)快速重整机制建设
1.重整价值精准识别
识别标准: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小微企业简易重整工作指引(试行)》,从企业核心技术、市场份额、品牌价值、职工就业等维度建立量化指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启动重整程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具备转型升级潜力;本地就业人数30人以上,对区域经济有一定支撑作用;资产负债结构清晰,通过债务重组可实现扭亏为盈,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启动程序:执行法官在执行涉企案件中发现企业具备重整价值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执破融合团队”,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估,符合条件的送达《重整程序启动告知书》,引导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重整。
2.执行阶段预指定管理人机制
启动时机:执行法官在执行涉企案件中,发现企业符合破产移送条件或重整价值识别标准的,在案件移送“执破融合中心”进行预重整评估时,同步启动管理人预指定程序。
操作流程:
预筛选范围:根据企业行业特点、资产规模等因素,初步筛选2-4家适配机构,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预推荐机制:允许债权人会议(或主要债权人)在10个工作日内推荐管理人,推荐率达50%以上的机构直接进入候选名单;无推荐的,由“执破融合团队”通过摇号或轮候方式确定2家候选机构。
预介入职责:候选管理人可在执行阶段提前查阅涉企财产查控信息,开展初步资产调查、债权梳理,但不得实施财产处分行为,为后续破产程序储备基础资料。
3.重整程序简化优化
预重整前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启动预重整,由预指定管理人提前介入债务梳理、资产调查,促成债权人与投资人达成初步重组方案,缩短正式重整周期20%以上。
债权申报简化:推行线上债权申报,申报期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对无争议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可直接确认,减少二次审核环节。
重整计划快审快结:明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为30个工作日(普通案件为60个工作日),采用“分组协商+集中表决”方式,对债权金额较小的普通债权人组,可通过网络投票、书面表决等便捷方式完成表决,法院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定。
4.重整期间经营保护
临时管理人制度:预重整阶段指定临时管理人,允许企业继续营业,管理人监督资金使用,保障经营连续性,确保持续经营期间企业财务透明、资产安全。
信用修复联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及时向市场监管、金融机构等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支持企业恢复融资、招投标等资格,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登记。
(二)高效出清机制建设
1.破产清算“快速通道”
案件分类:将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下、债权人数30人以下、无重大财产争议的案件纳入“快速通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召开债权人会议,首次会议可同步完成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表决。
环节精简:取消非必要公告次数,通过“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等平台集中公示,降低公告成本;对无产可破企业,免除非必要的审计、评估程序,直接依据执行阶段查控结果处置资产。
2.注销流程协同优化
“一表申请、部门联办”:与市场监管局共建企业注销机制,管理人通过平台一次性提交注销申请、清算报告等材料,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同步办理注销登记、税务清结、社保账户注销。
税务便利化处理:对无产可破企业,税务部门免除滞纳金和罚款,简化发票缴销、欠税核销流程;对有财产企业,允许管理人凭法院裁定直接办理税务变更,无需企业到场,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注销。
3.破产审查阶段同步选任管理人
适用案件:所有进入破产审查阶段的中小微企业案件(含重整、清算),在审查期间同步启动管理人指定程序,实现“受理即指定”。
分类选任方式:
简易清算案件:在审查立案时(7个工作日内),从管理人库中通过轮候或摇号直接指定,优先选择近6个月内考核优秀的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管准备。
重整案件:发布选任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报名,审查团队结合企业行业属性、债务复杂程度等因素,通过竞争性磋商选定管理人,重点考察其重整投资渠道、债务重组方案设计能力。
特殊情形处理:对无产可破企业,审查阶段即明确由管理人承接,同步申请破产援助基金预拨付,确保案件受理后10日内管理人正式履职。
快速指定方式:简易清算案件采用“轮候+推荐”模式;重整案件通过竞争选任,重点考察机构的重组方案设计能力和投资人资源。
(三)与“执破融合”机制深度协同
1.执破程序无缝衔接
信息共享:执行部门发现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移送“执破融合团队”,同步共享财产查控信息、候选管理人预筛选情况、债权人推荐意见等材料,避免重复审核。
成果沿用:破产程序中,执行力量协助管理人快速接管财产,已完成的评估、审计报告直接沿用,未超出有效期的无需重新委托,减少程序空转和资源重复消耗。
2.执行与审查阶段管理人选任衔接
流程嵌套:破产审查阶段选定的管理人,可直接承接执行阶段已完成的财产调查成果,无需重复启动“总对总”查控;若审查后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候选管理人在执行阶段的工作成果可作为执行参考,但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风险联合防控:对重整企业涉及的职工欠薪、供应商纠纷等风险,由“执破融合”团队联合人社局、行业协会成立专项工作组,提前介入调解,2023年以来成功化解涉企矛盾20余起。
五、工作流程
(一)快速重整流程
初步识别(2—5个工作日):执行法官/破产审判团队在案件办理中发现企业具备重整价值,移送“执破融合中心”进行经营价值评估。
执行阶段预指定(5—10个工作日):
执行法官启动预重整评估→同步筛选/推荐候选管理人→公示候选名单→候选管理人预介入资产调查、债权梳理。
破产审查阶段正式指定(10—15个工作日):
审查立案→发布选任公告(重整案件)/摇号指定(清算案件)→法院裁定受理→当日送达管理人指定决定书→管理人3日内完成接管。
正式受理与审理(60个工作日内):裁定受理后,30日内完成债权申报,45日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15日内完成法院裁定。
执行与修复(按计划执行):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协助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工商变更等手续。
(二)高效出清流程
快速审查(7个工作日):对无产可破或简易清算案件,“执破融合中心”7日内完成破产原因审查,符合条件的当日立案。
审查阶段快速指定(7—10个工作日):
接收执行移送案件→启动公益管理人摇号或轮候(无产可破案件)/普通管理人抽选或轮候(有产案件)→5个工作日内确定管理人→受理后24小时内通知管理人履职。
简易清算(60个工作日内):45日内完成财产处置、债权清偿,15日内办理企业注销,全程线上公示关键节点。
六、府院联动
(一)建立专项协作机制
定期召开由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中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整企业融资、出清企业职工安置、管理人经费保障等问题。
(二)政策协同创新
税收支持:税务部门对重整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允许亏损结转弥补;对出清企业注销时因特殊原因无法缴销发票的,容缺办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注销。
职工安置:人社部门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技能培训,优先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帮扶。
(三)管理人履职保障专项机制
预指定阶段经费支持:对执行阶段预介入的候选管理人,其前期调查费用可在案件受理后从破产费用中优先列支;无产可破案件由破产援助基金预支50%基础费用(最高5000元/案)。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深刻理解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与出清对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就业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服务地区经济的重点工作,凝聚法院内部及政府部门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专业能力
定期组织法官、管理人参加中小微企业破产实务培训,邀请专家授课、开展案例研讨,提升团队在预重整操作、资产估值、跨阶段管理人选任等方面的专业水平。
(三)注重宣传引导
通过法院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宣传快速重整与出清机制的政策优势和典型案例,重点解读执行阶段和破产审查阶段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便利性,引导市场主体理性看待破产,营造“宽容失败、鼓励重生”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