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在新林区影响较大的,1997年持尖刀伤害被害人高守柱并致其死亡的被告人庞玉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庞玉锁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1997年10月3日晚18时许,被告人庞玉锁和赵添勇、徐菁、被害人高守柱(男,19岁)在赵添勇哥哥家喝酒。酒后高守柱持一啤酒瓶子击打庞玉锁,继而二人相互厮打,高守柱、庞玉锁二人被在场的赵添勇拉开后离开赵添勇哥哥家。在门外,高守柱、庞玉锁二人继续厮打一阵后散开。当被告人庞玉锁在跃进街宝芳食杂店附近同被害人高守柱再次相遇后,双方再次发生厮打,庞玉锁持尖刀捅刺高守柱左前胸三刀、背部一刀、左肩臂七刀致其当场死亡,后被告人逃离现场。经新林区公安局法医鉴定:高守柱系被锐性物体刺破心脏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庞玉锁离家出走十四年,托人办理了假户口和假身份证。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庞玉锁被公安机关在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181弄10号602室内抓获。
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庞玉锁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庞玉锁亲属庞玉霞给付被害人亲属高锡玉现金12万及在新林镇创业街的价值5万元的回迁楼房一户,被告人庞玉锁刑满释放后继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锡玉现金25万,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庞玉锁从轻处罚。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庞玉锁在与被害人高守柱厮打的过程中持刀伤人,造成被害人高守柱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庞玉锁故意非法剥夺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起因是同学之间因感情问题引发的纠纷,双方引酒后引发矛盾,被害人高守柱首先用啤酒瓶子击打被告人庞玉锁,有过错在先,在庞玉锁离开后继续追赶与庞玉锁厮打,对激化矛盾负有责任,对被告人庞玉锁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庞玉锁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庞玉锁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庞玉锁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庞玉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被告人庞玉锁在逃十四年,在这漫长的十余年里,被告人庞玉锁为了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其办理了假户口和假身份证,整日过着慌恐不安的生活。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庞玉锁的行为最终没逃过法律的严惩,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铁窗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