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新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2011年3月9日,新林林业局翠岗林场工段段长刘某佣原告马某赶马套子,3月30日原告干活时被回头棒打伤,当天住进大兴安岭地区医院,2011年5月9日出院,住院40天,诊断为左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采用钢板内固定术,现出院休养。出院时被告刘某给了原告马某3000元。因原告还需二次手术,2012年2月21日,马某向新林法院诉求40,568.80元。
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刘某提出追加翠岗林场为共同被告,刘某提出,刘某与原告马某都是为林场拉木材,由林场支付报酬,主审法官经过调查,发现本案中被告刘某是林场的固定工,刘某与原告都是为林场拉木材,原告与林场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将林场与刘某列为共同被告。
在法庭调解阶段,由于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数额各执已见,调解僵持不下。办案法官经过综合考虑,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尽快使受害人获得赔偿,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从情、理、法多方面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劝导,分析利弊优得失,使双方预见到判决的后果。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说服之下,原、被告双方最终为之感动、折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达成时,被告便将上述赔偿款全部付清。
办案法官在办案中坚持用良心秉公办案,用诚心消除恩怨,用爱心排除纠纷,用真心取得信任,巧辟蹊径,顺利调解了这起工伤赔偿案件,真正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其中,也真正做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使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达到良好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