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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活水养鱼”解企困 诉前调解助共赢

发布时间:2022-10-12 17:32:06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以来,新林区人民法院始终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精准便捷的司法服务。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收到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秉持善意化解纠纷,兼顾双方利益,采取“活水养鱼”的方式,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诉前和解,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被企业的经营压力。

近日,我院收到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起诉状,责令被告偿还欠款97,573元并支付利息,由被告大兴安岭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基本案情如下:原告王某某在2013年至2017年间,为被告修理车辆发生修车费用共计97,573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并承诺2018年5月还款,现被告到期不能还款。为了解该公司未能还款的原因,妥善解决好其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我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李洋立即与大兴安岭中兴矿业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称,因为公司不景气,资金流转紧张,短时间内确实无法履行义务,希望给予一定的缓冲期限。


一纸裁判,看似简单,是关系每一位当事人命运的大事大兴安岭中兴矿业有限公司目前缺乏实际履行能力,如果判后进入执行程序,对生产设备、厂房进行司法拍卖,其价值就会大幅度缩水,该公司的职工也将受到影响。如果给被告一个生存的机会,被告企业可以避免破产风险,职工也减少失业风险,并且该矿业公司在当地具备一定的规模,在行业也具备一定的竞争力,创造了许多价值。让一个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重获新生,才是更好的选择。考虑以上种种因素,李洋考虑,如果纠纷处理不当,就会出现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而法院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解决好“急难愁盼”问题,让该公司尽快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去。

于是李洋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对被告公司讲清利害、释明法律,同时也让原告充分考虑到疫情对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先让企业生存下来,变成有水之源,产生持续造血功能。认真分析了“竭泽而渔”可能导致的“两败俱伤”情形,让原告被告的经营困难给予了理解。最终在李洋的努力下,原告大兴安岭中兴矿业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促进了双方当事人的互助互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处理涉市场主体纠纷过程中,新林法院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巧用“活水养鱼”化解纠纷,促进双方共赢,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的司法服务下一步,新林法院将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创造更多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创新举措,全力服务保障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为企业实现公平正义提质加速,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以更加务实的举措服务新林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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