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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超出法律规定 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2-08-13 15:03:18


    新林林业局塔源林场赵某因朋友徐某某到期拒不还款,将朋友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徐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约定支付每月10%的延期违约金2.4万元。日前,新林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徐某某偿还赵某借款本金3万元,承担自借款日起至调解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借款本金3万元的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

  赵某与朋友徐某某熟识多年。2010年,朋友徐某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赵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期一年,并约定“如有违约,按月延期每月10%违约金”。到期,赵某多次催要未果,遂酿成纠纷。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某某逾期不偿还借朋友赵某的钱,属违约,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如何计算,借条上虽写明逾期每月承担10%的违约金,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且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该案双方约定每月10%的违约金与法相悖,故该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考虑赵预期利益,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经耐心的对徐某某作工作,徐某某逐同意法院上述的调解意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文章出处:新林区人民法院《法苑》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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