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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防火 触法律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3 14:48:37


2012730,新林区人民法院对在防火期内,为泄私愤酒后用汽油将同居女友父母家杖子点燃的被告人侯井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侯井斌表示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侯井斌于1981111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小学文化,无职业,自2010年从外地到新林区塔源镇居住。201112月,被告人侯井斌与塔源镇居民魏春香相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居住在一起。2012411日晚上,因魏春香的前夫给魏春香写了一封信,被告人侯井斌与魏春香发生争吵,被告人侯井斌用板凳把魏春香的头部打出血,魏春香离开家去了其姐姐家。2012415,被告人侯井斌去魏春香的姐姐家接魏春香回家,魏春香没回家。2012416日晚上5点左右,被告人侯井斌在塔源镇居民姜连红家喝酒时,产生了放火报复的念头。晚上9点多钟,被告人侯井斌携带在自家用矿泉水瓶装的一瓶汽油,骑摩托车来到塔源镇居民魏春香的父亲魏守合家,侯井斌将汽油浇在魏守合家南侧板杖子上,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此时,刚看完电视的魏守合看到其家前面的板杖子着火了,并听见有摩托车离开的声音,后和邻居一起用水将火浇灭。因火被及时扑灭,而未造成严重后果。

2012418,被告人侯井斌被公安机关抓获。

新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井斌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在居民区故意实施放火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在防火期内,被告人侯井斌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因他人及时扑救而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侯井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新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侯井斌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案警示人们:身在林区,防火是第一责任,也是第一要务。本案如果被害人
魏守合和邻居没有对大火及时扑灭,或许大火会在居民区火烧连营,或许还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被告人侯井斌在防火期内,为泄私愤在居民区故意纵火,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也危害了自己,等待他的将是罪刑相适应的刑事处罚。因此,远离火灾,杜绝火灾,保护我们美好的家园,这样人们生活才会幸福安康。

文章出处:新林区人民法院《法苑》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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